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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综上所述, 答辩人申请的“”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因此,答辩人的商标应当予以注册,凝结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特恳请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其异议,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理人: 答辩人:
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 2011年 5月4日 2011年 5月4 日
答辩人将补充证据材料,该等证据将依法在本答辩书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