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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商标的困境《中国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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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公司巧克力商标的中国申请之路走的并不平坦,甜腻的巧克力近来总是泛着几分苦涩,不是名字被人模仿,就是外包装被山寨,今年8月,费列罗为其长期使用的“Kinder Bueno”系列巧克力产品外包装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更是惨遭“滑铁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以其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通过使用也无法获得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驳...

费列罗商标的困境

总第67期 梁芳 China IP发表,[商标]文章

费列罗公司巧克力的中国申请之路走的并不平坦,甜腻的巧克力近来总是泛着几分苦涩,不是名字被人模仿,就是外包装被山寨,今年8月,费列罗为其长期使用的“Kinder Bueno”系列巧克力产品外包装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更是惨遭“滑铁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以其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通过使用也无法获得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费列罗品尝苦涩

据了解,此次被驳回的商标系费列罗公司所注册的含有牛奶波纹和牛奶滴图样的系列图形商标,主要使用在其“Kinder Bueno”系列巧克力食品外包装上。该申请商标于2007年12月在意大利申请注册,颜色为深橙、浅栗、蓝、黄、绿、米、白色,被指定使用在商标分类第30类咖啡、茶商品上。与此同时,该公司向中国提出了对于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08年11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书:以所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费列罗公司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2011年5月,商评委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费列罗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最终,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对于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未予以支持。

北京永申正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何菁律师认为,费列罗公司与商评委所争议的焦点,即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被核准注册的问题。

费列罗公司主张,商标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标记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的,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则认为:相关大众依照社会通常观念易将申请商标图形作为产品的一般包装图案或宣传图片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少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法院审理认同了商评委的决定,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用途而不具有显著特征,由于申请商标的各构成要素基本均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直接描述,因此对费列罗公司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中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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