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资发2007125号
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否则,不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域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加工技术和能力;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6)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3.申请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法人身份证明;(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5)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免冠照(4张)。然后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区、非林业系统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非天然林工程保护区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以木材来源为主要原料的纸浆、人造板等企业,必须经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