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资发2007125号
11.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加工木材来源的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对其情况检查一次,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检查一次,省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全省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2.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每半年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初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13.各市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林局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审批、核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核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应按有关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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