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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贯释(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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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贯释

来。此段专言不可取色身,以佛之三十二相尚不可取,况世人多欲之色身乎!此段总表法身。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得闻如是言说章句,生实信不?佛告须菩提,莫作是说。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以故?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则为著我、人、众生、寿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注释】 言前既不取色身,则法身又将如何证取耶?良由众生具足法身,而不自觉知,非经先觉开示,闻及正法,何由开悟,无著大士所谓欲得言说法身是也。故虽后末世众生,闻此妙法,一念净信,其人已多生值佛,种诸善根,何可轻慢。故信根一念,诸佛尽知,如来悉知悉见,虽未具足成就,此时尚称众生,但其福德已属无量,盖能无我人四相者,其人已无颠倒之我,方能如是深信不疑也。若稍存疑惑,即取相取法矣,或偏于不取矣,不可因末世而断为无此等利根人也。是故二字,乃佛告诫决定之辞,谓有法无法,两无自性,如空谷传声,何得妄起有无之情见耶。今所言有者,如渡河须用筏,到岸不须船,用舍两无意,有取即成迷,以其立四相也。夫摄有相归无相者,起般若之智用也。经云:若出生死证涅槃界,爱非爱果,法非法因,一切皆舍,虽正因正果,尚在所舍,况非法!至福德云者,言其人已得人无我慧,故不执有为之法相,亦不执无为之非法相,并得法无我慧,人法俱空,量等太虚,故其福德不可量耳。是故修无上菩提正因者,不应取法,言不住于有为生死法也;不应取非法,言不住于无为涅槃法也,然则二边不住,将取中道耶。曰中依二边而立,取中不异取边,亦不应取也,以有无皆属于法,皆非第一义,故不应取。惟有般若妙用,于
经而离经,于法而离法,但离其病,不离其体,通达无我法者,是名菩萨。此段表言说法身。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耶?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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