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五强两比”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
送检材料:水泥,砂石,砖类,砌块类,钢筋,焊件,上下水管,电线,防水材料, 涂料,配合比,苯板,苯板胶,网格布,粉煤灰,钢筋机械接头,外加剂等。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 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 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立方米取样不得 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结构实 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 10 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 3 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 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 600℃.d,且龄期宜取 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 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 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 100 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 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 1000 立方米时,其交 货检验的试样为每 200 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 100 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 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 次。
3、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 GBJ 107 的规定。
4、 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 每车应目测检查; 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 100 每 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 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 500 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 块)抗渗试块。
2、每增加 250~500 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 块)抗渗试块。
3、如果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 块)应在标准养护室养 护,另一组(6 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 28 天。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混凝土抗渗 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对有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