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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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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 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

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九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 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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