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
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