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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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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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