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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物权法部分(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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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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