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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三、年休假时间
3.1
3.2
3.3
3.4员工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年休假5天;员工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予年休假10天;员工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给予年休假15天;年休假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逾期自动清零。
四、年休假待遇:
4.1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如休假期间包含周末
或周日的,按正常出勤工资计发,不得视同加班;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4.2员工应优先用年休假时间抵消事假和病假,如确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未
休完当年度年休假的,经部门经理初审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核准后,按正常出勤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补偿。
五、
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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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一工作年度(年假计算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的自然年,下同)
内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
5.2
5.3上一工作年度内请事假在45天以上的;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上一工作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5.4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上一工作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5.5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上一工作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申请规定与休假安排
6.1公司根据实际生产安排,结合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
休假,若员工不同意公司的休假安排,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公司不作任何年假补偿;
6.2员工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安排休完,可集
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在春节期间、生产淡季或其他公司认为合适的时间段内安排员工休假;
6.3员工本人申请休年假的,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初
审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办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6.4年休假的最小申请单位为一天,公司不接受低于一天的年休假申请。
七、其他规定:
7.1本制度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不相符的,按照国家和
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执行。
7.2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