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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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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对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基地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达10个以上。

(七)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八)运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综合性孵化基地,应有10家以上的毕业企业,年度毕业企业数应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九)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

第四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入孵化基地时应是新办企业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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