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好。
第五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必须是高新技术项目。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生产开拓能力。
第七条 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省科技厅颁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