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名称预核字[ ] 第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币种 ),住所设在 的企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 。在保留期内,不得
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在保留期内未完成
企业设立登记,需延长保留期的,全体投资人应在保留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延长的保留期不超过6个月。
2、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
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