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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