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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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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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