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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育证明(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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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

(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五十四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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