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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育证明(5)

时间:2025-04-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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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压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服务范围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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