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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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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5分)

2.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4分)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2分)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2分)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2分)

3.范围:(1)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2分)(2)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1分)(3)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1分)

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都是与货物进出口有直接关系,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等有关国内法律和措施方面(包括投资措施)歧视外国进口产品;(3分)另一类是违反GATT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即有关的投资措施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3分)

4.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答出一点给2分,答出5点以上给满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答题要点:

①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4分)

②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P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4分)

③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胎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分)

④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4分)

案例2:

答题要点:

①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

②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2分)

③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货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2分)

④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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