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戒毒人员,强制时间最高达到三年,最少是一年。这期间基本是剥夺了他的公民权。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看2-3年,比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的最高期限15天显然长很多,处罚程度和方式严厉属最高的层次。第39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这充分说明严厉的惩罚性。
6、矫治性。具体体现在戒毒康复治疗和戒毒模式上。强制隔离戒毒强调的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性化救助,使得他们生理、心理能够得到康复,身体得到恢复健康,从而彻底地戒断毒瘾。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这就是说,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有效脱离“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恶性循环。由于情绪、人格缺陷对吸毒类人员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心理帮助。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中利用心理宣泄室、情感疏导室等,逐步推行心理测量制度和心理矫治工作,对吸毒人员的脱毒治疗状况、心理康复状况、自我约束状况、认知能力状况等进行评估诊断,制定针对性强的矫治方案。这是戒毒最突出的属性。
7、教育性。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第43条2款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戒毒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为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从而达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目的。[4]
二、为什么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一)毒品及其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2、吸毒对身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