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前偷窃试卷,造成泄密者,或破坏考场影响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德育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德育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含送工读学校)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同意,报德育处审核后,报校长室、党总支批准,校长室一般要在一周内研究批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为及时制止盗窃、敲诈、抢劫斗殴等恶性违纪事件,消除不良影响,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同学,德育处、保卫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先行公布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可先予宣布处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