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应对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合理设计响应分级;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丰富应急预案管理手段与内容,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