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的评估计算,收益法下中钢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价值为351,573.12万元,市场法下中钢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315,881.83万元。对于以上两种分析方法的结果差异,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在收益法的计算中,被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折现率等都采用了估计值,计算出的企业价值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一种预测。而在市场法中,可比企业的选取具有主观性,在实际中与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与企业价值相关的指标评估得到的企业价值难免产生误差。由于收益法能够更好反映企业的价值,所以最后采用351,573.12万元作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2、最终评估结果
根据以上计算和分析现可得出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在评估数据分析和限定条件成立下,中钢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51,573.12万元(大写:叁拾伍亿壹仟伍佰柒拾叁万壹仟贰佰元)。
九、特别事项说明
1、由产权所有者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产权所有者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2、本次评估结论是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资产的现行公允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评估遵循的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3、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参评人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
4、对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后、有效期内,本次评估所依赖的基准日价格标准发生较大的变化,委托方在考虑资产实际价值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适当调整。
十、评估报告提出日
本次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