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