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别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40周岁及以下的为3%;41周岁至50周岁的为4%;51周岁及以上的为4.5%。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按其本人养老金(退休金)总额的5%计入,退休人员按此办法计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全年低于480元的,按480元计入。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400元,退休人员300元;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5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2)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全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在职人员:1万元以下的为85%,1万元至5万元的为90%; ②退休人员:1万元以下的90%,1万元至5万元的为95%。
(3)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按下列办法结付:
①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