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