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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14)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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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75%比例予以支付。参保居民一年中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其住院期间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予以支付。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将实行市级统筹,届时将在南通市范围内统一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请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

九、失业保险政策要点

1、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3、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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