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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案列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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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的案例分析

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某企业的证据。同时,作为介绍执法人员杨XX加入该组织的上线的杨某以及杨某的上线及上上线,均能通过互联网上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得到一笔与其业绩相关的奖励金(也称报酬,下同)。因执法人员杨XX的这次加入,杨某的银行卡账户中,已有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划转过来一笔金额为1084.4元的奖励金。而在互联网上登录网店输入其相应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就可以查到与该笔奖励金相同的积分。有多少积分就有多少奖励金。另据查,杨某的儿子杨某某也是杨某发展的下线会员,也因杨某某的加入,杨某的相关银行卡账户中,也有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划转过来一笔金额为71.8元的奖励金。

2011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常浩、王传美夫妻两人在河南省信阳市中天商务酒店组织人员集会涉嫌从事非法传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查扣了其涉嫌用于传销的交通工具和财物。随后对当事人常浩、王传美夫妻进行询问,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常浩承认俩人从事传销的事实,并提供了其网店号、密码,执法人员对询问进行了现场录像。对进入常浩电脑网络也进行现场录像固定证据,基本搞清了其团队的基本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信阳市工商局就案件案情和查办进程多次向省局公平交易处作专题汇报。在省局领导的支持和协调后,执法人员先后前往上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迅付科技有限公司、纯水机生产厂家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广东东莞某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常浩、王传美与其签订《经销协议书》,为其经销相关产品,并注册成为高级会员。截止案发其经营额为600万元,非法获利160万元。

处理结果

通过对所有案件证据的综合判定,信阳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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