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的案例分析
品收入的30%。”而当事人的计酬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属典型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执法人员同意上述的第二种意见。
二、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罪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所以应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且《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可。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条件上要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本案中处罚当事人团队计酬型传销,所以不构成犯罪。
执法人员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将此案情况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得到明确答复:“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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