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的案例分析
列》的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的第“(三)”项规定行为,属非法传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列》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原则,经研究,并报上级审查机关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万元;没收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银行卡5张、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4张、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动态口令卡1个、型号为DSC-W570照相机1部、型号为MS-1057B的笔记本电脑1部、天翼上网卡2个、存储卡1个、U盘2个、银行U盾2个、记事本6本、中兴手机1部、SonyEricsson手机1部的行政处罚。
探讨与分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传销?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只是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