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代理协议
汽车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销售方)
乙方:(代理方)
一、 甲方将乙方作为片区的销售代理。
二、 为了乙方加大宣传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宣传服务费,其标准为:
1、以下按销售代理的总金额%支付。
2、以上按销售代理的总金额%支付。
3、以上按销售代理的总金额%支付。
三、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价,必须保证是四川或西南地区的最优惠价位,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同型、同配置)高出甲方给予他方的售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高出部分款项;否则乙方不在代理该品牌车牌。在购车后30天以内,甲方如果出现降价行为,则甲方必须按降价后的价格与乙方结算。
四、 全款购买车辆时,定金由乙方收取后,在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接车时汇足购车款。
五、 以银行消费贷款形式销售的车辆,定金应由乙方收取后,在汇人甲方指定的帐户,接车时汇足购车款的 %,甲方将车交于乙方,待乙方将车辆上户并办好银行按揭手续后,结算购车余款(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止。
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