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
1.1国际法概念
一、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间关系的多元化:A、普遍化国家关系
B、区域性的特殊国际法规则
C、特殊国家关系
→由于国家间关系的复杂化,根据国家间关系具体内容的复杂化,划分为不同种类的国际法
二、名称
16C以前,西方学者称国际法为万民法——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族公民之间
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
16世纪 荷兰 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和平法》
《海洋自由论》
17世纪 西方现代民主国家强调国家主权问题,又“万民法”质疑
西班牙维多利亚提出“万民法”成为“国家间法”
17世纪 英国 苏诗——“万国法”“跨国法”
▲ 18世纪边沁提出“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问题,第一次称“国际法”为“国际法” 美国传教士马丁(丁违良[中国名])第一次将费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中文,但依旧叫“万民法”。
三、特点
1、主体方向: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公法、国家)
2、形成方式:高于主体的立法机关
(形成方式) :明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默许——承认现存的国际规则或惯例
3、国际法强制力的表现形式: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
国内法:通过高于主体的国家机关、军队、法院等实现本国法强制力
4、体现的意志:统治者之间的意志
国内法:——统治阶级的单独意志
四、定义
国际法(国际公法 international law)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五、
是法
国际法的法律性非法
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