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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归纳(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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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则要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王二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王大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王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与妻子杨某于2010年4月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俩拥有共同共有的住房一套,离婚协议约定,将该住房过户给杨某。

解析:李某与杨某夫妻俩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例3:焦某将自有商业用房一套投资于A公司,焦某取得该房的成本为30万元,投资前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00万元,其按评估价在A公司取得股权。

解析:焦某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有所得,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30万元。

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农民刘某,从事烟叶种植,2009年共取得种植所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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