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虽然刘某取得的种植所得金额较大,但按财税[2004]30号规定,刘某的种植所得即使金额再大,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2009年底,某企业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对他们每人奖励股份2000股,职工拥有按2000股权享受分红的权利,但不拥有该2000股的股权。
解析:对这部分职工,取得的股权不拥有所得权,所以在取得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职工取得分红,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6:夏某为B单位专职驾驶员,专门为B单位驾驶货车,2009年B单位为该货车缴纳商业保险费1万元。此外,夏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客货两用车,用于偶尔搞点经营,并自行为该车缴纳商业保险费5000元。为鼓励夏某安全开车,B单位与夏某约定,保险公司如果给予无赔款优先收入,全额归夏某所有。由于夏某开车谨慎,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2010年初,夏某共取保险公司给予两笔无赔款优先收入1000元和500元,分别来源于单位货车和自己的客货两用车保险,保费未全部返还个人。
解析:夏某取得因B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对其自己缴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00元,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