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
(二)依照有关规定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
(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
(四)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