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环卫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委托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承接本市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