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第二十条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侵占、破坏、处分业主共用部位或者将其改作他用;
(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