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摹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
供公共产品是无效率的。只能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由政府财政来支付,同时通过税收手段获取费用,而不是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由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征,这也决定了它的提供完全由市场承担也是缺乏效率的;同时由于准公共产品也有一些私人产品的特征,所以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支付成本,对准公共产品的使用者收费就是必然;在准公共产品的筹资问题上,资金来源也应分别向消费者和政府财政解决2。
在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需要分开讨论:医疗服务是不等于卫生服务的,卫生服务中有许多是属于公共品,比如卫生监督、防疫等;而医疗服务,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医疗服务针对每个个体,其效用是可分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稀缺性,决定了医疗服务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医院必须在能够维持医疗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基础上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这些都构成了医疗服务的非公共产品特性;因为医疗保障体系是关系国家安定、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完全按照市场运行,会带来很多不良问题,所以,如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政府财政范围,政府通过调节和控制医疗服务体制,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要,这使医疗服务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性2。医疗服务是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准公共产品,所以筹资中也必须遵循市场原则,对受益主体进行全面分析,实现多元化的合理分担。
第二,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改革,包括研究改革的沿革及改革的方向。关于制度功能的问题,舒尔茨(T.Schultz,1968)认为,“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有经济价值的服务"3。而林毅夫和卢金特(J.Y.LinandJ.B.Nugent,1995)就明确指出:制度基本功能是节约与再分配,制度让一个或更多经济人在增进自身福利的同时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或让经济人在预算约束下可以达到更高的目标水平4。制度变迁理论将“制度变迁"视为人们不断去选择更有效率的制度的过程。为防止集体行为中的“搭便车"问题,林毅夫提出了强制性变迁理论,即由政府以某种法令的形式来推行的变迁,既可以以对现有收入再分配形态出现,又可以在自发性制度变迁之中出现5。国家进行干预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它是在一国经济中唯一能够合法的使用强制力的垄断主体,与一般竞争性组织相比,它能够以低很多的费用来提供一些制度性的服务。他在文中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家维持某种低效率的制度的内在原因,包括统治者的偏好以及有限理性、刚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