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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文件(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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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配合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规定周期对当地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下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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