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二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自备应急电源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容量需求等,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合理配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 自备应急电源可选用内燃机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UPS、EPS、蓄电池、千电池等静态储能装里以及其他应急电源设备。
第十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不低于保安负荷的120%。根据保安负荷要求,可选择多重或多种类型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七条 新报装增容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业扩工程同步建设自备应急电源。供电企业应在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检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表送电。
第十八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