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参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本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不定期举行。
2、会议的会期、议题、任务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3、座谈会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通报情况时,应当由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提前与县委、县政府领导协商,或送达书面邀请文件,提出建议题目。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要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会务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采用点名制度,并作会议记录。会议简报分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和常务委员及有关部门。
三、日常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主持,重大问题须经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照分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