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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以县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并签字。
(四)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调研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四、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