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责任的界定
陈振明在《公共管理学》中对 "公共责任 "下了这样的定义: "公共责任是指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提高职责的履行,来为国民谋利益;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要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具体到我国来讲,人民就是国家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国政府成立的目的,也是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