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府在三鹿事件中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是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良好的竞争秩序,并负有监管的责任,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要在平衡中发展。政府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但是从三鹿事件来看,正是政府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2.1地方保护主义和免检制度
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可以说免检制度确立初衷是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免检制度实施以前,各地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免受外来企业的竞争,纷纷对外来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不仅给外地企业的产品造成了很高抽检的成本,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免检制度的出现,是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行政行为,却忽略了自身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对市场经济行为的不正当干预。免检制度实施以后,众多的企业纷纷的争创免检产品,以此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2004年阜阳假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曾被指出有质量问题,但在三鹿的强力公关下,不仅没有倒牌,反而被国家质检局作为八个名牌免检奶粉推荐给消费者。其后,三鹿利用国家免检称号的保护,在产品中大量投入三氯氰胺政府在免检产品的许可中,没有很好地坚持。只重视免检的许可,忽略了对免检品牌的进一步的监管。这样,在这个领域就造成了政府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象,以至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2.2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这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食品行业也不例外。但就已有法律的执行情况而言,政府在三鹿事件中的表现就不能令人满意。在 2007年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就对召回食品的条件做了规定,严令必须及时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三鹿奶粉在 2008年 7月已经被甘肃省卫生厅认定出现质量问题并上报,但是并无人实施召回规定,上级政府也对此保持了沉默,没有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