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6.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7.其他。指依靠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收入生活。
R24.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设有四个标准答案: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的人。圈填此答案的人,跳填R28。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的人。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到普查标准时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人。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到普查标准时点没有再婚的人。
人口普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结婚、同居的人,应根据其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依照申报人的申报圈填。
R25.结婚(初婚)年月-在R24中圈填了标准答案“2-4”的人填报此项目。有过再婚经历的人,要填写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15至64周岁(1945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6)
R26.生育子女数-指截止到普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生育子女数,包括生育过(活产)子女数和其中现在存活子女数。
生育过(活产)项目填写妇女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未生育过的填写“0”。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可尊重填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项目所填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也包括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到普查标准时点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15至50周岁(1959年11月1日-1995年10月31日出生)的妇女填报的项目(R27)
R27.2009.11.1—2010.10.31的生育状况-此项目登记普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以内是否有过生育。
圈填“1.未生育”的,个人普查项目到此结束。
圈填“2.有生育”的,还要填写生育孩子的月份和所生孩子的性别。
一年内有两次生育或生育双胞胎的,第二个孩子的情况填在右侧。第三个及以上的孩子可忽略不计。
60周岁以上(1950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28)
R28.身体健康状况-指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过去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根据所列四种情况圈填其一。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生活不能自理。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七、境外人员普查表指标解释
境外人员普查表共有11个项目,其中,R1—R8项为所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填写;R9—R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