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来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补办外出经营登记手续。三峡翻坝高速项目开工以来,全程10个施工标段,有9个标段的中标施工企业的所得税都属国税部门管辖,但自开工以来的近大半年内,纳税人完全没有在经营地履行报验税务登记意识,一直不予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手续,直到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巡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并要求其办理登记时,纳税人都认为其不应办理税务登记。其实,对于一些大型工程而言,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的工期均超过180天,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外来经营纳税人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这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源头无法监控,等外来经营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登记时,大多数工程已接近尾声,再办理税务登记已失去管理意义。
(二)经营主体易人,给税收管理增加难度和风险。有些施工项目业主,违规对项目进行再转包,坐收管理费。如此运作,一则使税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若双方都没有征税,这样就造成了管理的空档和漏洞;二则给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层层转包,在费用定额上自然就会层层减少,到最后一级几乎无利可图,自然就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后形成“豆腐渣”工程,贻误社会发展,祸害百姓。
(三)外出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外出经营企业远离本部,对自身约束性差,缺乏良好的所得税管理基础,使转移至项目建设地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只需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日常管理中,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外来经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其他的信息交流渠道,对建安企业核算方式缺少有据的核实,不利于税收征管。外出施工的工程,一般单独设帐,其会计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帐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控制。部分外来企业在施工地很少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人员,对涉税事项的联系相对不便,各种账目不健全,发票管理薄弱,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如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特别是由于部分施工项目在挂靠经营后,企业总部对项目部的财务核算既疏于管理,也难于插手,甚至有些企业对挂靠的工程项目只是收取管理费,财务上并不并帐核算,施工地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来施工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存在盲区。大多数企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