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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6)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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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也作了相对应的规定,明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透过以上政策规定不难看出,对建筑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建筑工程的情形,比如铁路或公路施工企业自行开采砂石用于路基铺设、在现场生产制作用于本项目的桥涵设施预制构件、浇筑路面施工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都包含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对此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销售货物的部分确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加强税源管理应从完善机制和建立手段上做文章。要规范管理流程,细化管理内容,使管理活动朝精细化和科学化方面迈进。

(一)抓好源头控管,建立项目户籍管理制度。税务部门要积极从相关部门获取建设、招投标信息,摸清本埠外来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和项目注销登记,按企业、分工程建立相应的项目户籍管理档案。同时,要注意发现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与合同中标的单位一致,对发现的层层转包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及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税务部门应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每月按工程项目分别报送工程款的结算情况,以及新增项目合同、已完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

(二)理顺户籍关系,严格税务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对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国税部门而言,应借助地税部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登记信息,筛选出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履行报验登记。对应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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