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息,从而带动增值税管理。不仅如此,在加强发票管理环节,对施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督,可以防止以挂靠形式经营的单位,通过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的形式,偷逃国家税收、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
(六)统一税收政策,实现应收尽收。随着建筑安装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外出建安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经营活动。因此,应就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实施税收征管。对属总分支机构企业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对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在经营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否持《外管证》,全部就地按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明确所得税征管地点和统一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建筑企业争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防止税负不均。
(七)严格执法,打击偷逃税行为。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白条入账、取得异地发票等行为,特别是对分转包及多层转包队伍的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索取建筑业发票、承包人未实行代扣代缴导致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