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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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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核心问题是应纳税种的缴纳地点和方法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纳税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非法人单位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考虑到跨省经营涉及财政利益分配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确定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预缴模式。然而,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由法人单位中标后,直接以中标单位名义成立对外项目部赴外施工,就是前述的种种经营方式。外出的施工企业由于没办理工商登记,不构成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所适用的预缴所得税办法,对这一部分的税收控管存在政策真空。以至于在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对分支机构的认定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实际执行也较为混乱。在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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