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外出经营施工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再度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同管理形式,对外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是否缴纳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上,包含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首先强调,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建筑企业所属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四,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这一文件规定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外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对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路径,核心的问题就是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企业和税务部门共同对照文件对号入座,避免了因体制问题而出现的税企之间、税务部门之间的纷争,也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地与企业经营行为发生地之间的利益兼顾。
其实,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应予以关注。就现实的情况看,包括税务部门在内,有不少的人都这样认为,建筑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其发生的经营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实则不然,建筑企业在日常施工中,时常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对此,国家税法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