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确因建设、生产需要占用、挖掘、跨越道路、桥梁设施的,必须经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同意。当事人应承但修复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交警大队同意。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道路桥梁上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确需设立的,须报镇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镇交通管理部门督查各村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办法。
(一) 采取平时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考核标准的分项内容逐项进行评定。(检查考核标准见《通元镇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
(二) 平时由镇交管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报相关领导及各行政村,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之一;年底检查考核由镇交管站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凡因养护管理不善在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考核。
(三) 以平时检查占60%,年度检查占40%的百分率计算年度得分。
(四) 考核对象为各村民委。
第十八条 考核奖励经费用于农村道路和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按满分100分,道路2500元/公里,桥梁300元/座;每减少1分,道路减少60元/公里,桥梁减少6元/座;以此类推; 7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对于90分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镇财政安排,若镇级奖励经费不弥补当年度养护实际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村补足。各村应建立相应配套工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农家书屋管理制度